单选题 下列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陈述不正确的是( )
- A、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,一般不得采取查
- B、冻结的保全措施B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,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
- C、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,可以限制其支取
- D、人民法院不能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
参考答案 D
文字解析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,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,一般不得采取查封、冻结的保全措施,所以,选项A是正确的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,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,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所以,选项B是正确的。《民诉意见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,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,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限制其支取,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。所以,选项C是正确的。《民诉意见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,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,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。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,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。所以,选项D中的陈述是不正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