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选题 甲、乙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在山东签订了一份大蒜的供货合同,约定甲向乙供应大蒜600吨,交货是2010年4月20日,履行地点是北京验货和收款,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,合同履行过程中,对于大蒜的价格,双方发生争议并未能达成一致,则应按照( )价格履行。
- A、2009年5月10日山东当地的市场
- B、2010年4月20日北京当地的市场
- C、2009年5月10日北京当地的市场
- D、2010年4月20日山东当地的市场
参考答案 C
文字解析
本题中供货合同没有约定价款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62条规定,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,所以答案是C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