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5月5日,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80万(以价值100万元的楼房设定抵押),B公司提起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的申请。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,于5月9日提出异议:第一,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负有抵押担保,其担保物价值大于其所欠债务,故B公司不享有破产清算申请权;第二,A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,不构成资不抵债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得知: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,但A公司的法人代表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资产,无法清偿债务。据此,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申请,并指定了管理人。
在破产案件中,有以下情况:
(1)2016年1月10日,A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,将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,合同约定:乙公司先交付首付款40万元,A公司交付设备,其余款项在2016年9月1日前缴清,在缴清全部货款之前,A公司保留该设备的所有权。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,A公司也交付了该设备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后,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,要求乙公司返还该设备,但乙公司以其并不存在违约为由提出抗辩。
(2)2015年10月,A公司受托为丙公司保管一批苹果,2016年4月20日,由于遭遇台风天气,导致该批苹果部分损失。保险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向A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30万元,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保险金额后,将其存入A公司的银行账户,并未作特别区分。
(3)2016年3月,B公司已知A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,从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,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,5月25日,B公司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,主张将其所欠A公司的50万货款与自己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,管理人对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。
要求:根据上述内容,分别回答下列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