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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选题

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,供自己购买股票,后股价大跌,甲无力归还该款项。2008年1月,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。两周后,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,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。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。关于甲的行为定性,下列选项正确的是:

  • A、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,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
  • B、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,挪用数额为70万元
  • C、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,贪污数额为50万元
  • D、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、贪污罪实行并罚
答 参考答案
A、C、D
文字解析
《刑法》第384条(挪用公款罪)第2款规定,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,从重处罚。据此,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,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,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,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“其他公用”,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“私用”,构成挪用公款罪。因此,A的说法正确。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,主观上是打算日后归还的。而本题中,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,其后又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,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。对于此50万,甲的主观故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。因此,对于这50万,甲构成贪污罪;对于70万中的其余20万,甲构成挪用公款罪。因此,B的说法错误,C和D的说法正确。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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