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题目详情 关闭
考呀呀试题搜索 / 问题详情
多选题

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。在法庭审理中,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?

  • A、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
  • B、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
  • C、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
  • D、石某的精神状态
答 参考答案
A、B
文字解析
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334条规定,在法庭审理中,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:(一)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;(二)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;(三)法律、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;(四)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;(五)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。本题中,A项中的“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”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,不必举证,A项当选;B项属于法律的内容,不必举证,B项当选;C是案件基本事实,D是石某的精神状态,这两项中的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,因此C、D不当选。本题正确答案是AB  
感兴趣试题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
考呀呀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
APP下载 APP下载
服务热线: 4008536669 Copyright © 2013-2020 南昌同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赣ICP备11003201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