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选题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。在法庭审理中,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?
- A、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
- B、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
- C、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
- D、石某的精神状态
参考答案 A、B
文字解析
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334条规定,在法庭审理中,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:(一)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;(二)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;(三)法律、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;(四)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;(五)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。本题中,A项中的“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”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,不必举证,A项当选;B项属于法律的内容,不必举证,B项当选;C是案件基本事实,D是石某的精神状态,这两项中的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,因此C、D不当选。本题正确答案是AB